我2003年1月出生,在一家工厂做工,五月底发三月发工资以后发现比当地最低工作标准都低了很多,我后来不想做了,他们不给工资,我到劳动部门投诉,他们协调以后同意发放工资,结果还是比最低工资标准低,我不同意。我到劳动部门继续投诉,他们派一个经理出面协调,结果也只同意按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我有没有权力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2024-10-22 09:50您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被拖欠或者低于法定标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合同等,以便于维权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