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6年与房地产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2016年12月9日去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可是一直至今贷款都没有办下来。期间去公积金中心询问是否为我本人的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贷款,查询结果为是出卖人缺少公积金贷款相关证,导致银行无法放款。合同上写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要交房。因为贷款没批,所以至今没有交房。我与卖房人协商,她居然要我先把钥匙拿了先装修,贷款迟早会贷下来,我当然不愿意。请问在法律上,我满足退房的条件吗?感谢解答!
2024-10-27 01:55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退款或解除购房合同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并且您已经支付了定金或其他押金,则您可以要求卖家退还这部分款项。 此外,由于贷款未能按时发放,这可能会对您的资金流动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向卖家提出提前解约并获得补偿的要求。具体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请注意,在任何纠纷解决过程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了解和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