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给公司打工3年多,公司也给我买了保险,到17年4月公司就不要我做了,叫我等到他们有岗位在给我安排工作,但是17年到现在,他们有岗位都在外面招工,都没有给我安排岗位,请问现在我怎样向公司要回我的损失。
7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您的工资标准的两倍来支付赔偿金。此外,如果您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生活费。您也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单位给您发放生活费。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