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在企业工作了21年,36岁那年因某种原因矿工16天,被单位除名,这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离开单位是我本人缴费,可是办养老保险的时候,社保局的人说被单位除名,以前21年 的工龄作费了,只能从我36岁离开单位以后算起,我在百度查了一下有关文件说,以前的工龄和离开单位的工龄可以累积计算,今天我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他说甘肃没有这个文件,我咨询律师说,这个文件是国家制定了,都是统一执行,试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这样做分明太欺负人了不是?
2025-03-11 12:39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工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计算。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原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有权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应视为你已经离职,并由新单位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在您离职后,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为您补缴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对于您提到的“被单位除名”这一情况,如果您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行为,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寻求解决途径。这些机构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解雇的情形,以及如何补偿您的权益。 最后,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您尽量保留好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合同、证明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您的申诉。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