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我遇到的问题是,我09年入职深圳公司,现在公司搬迁至东莞,公司无任何补偿!公司有补偿的只有是深圳地址的合同才能补偿。但是我的合同签订的公司地址是福建永安市的地址,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果不搬迁,就算自愿辞职!我还有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2024-07-29 16:48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公司在搬迁后不再给您提供工作地点,您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记录,以便后续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