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10年离婚,婚前住房系我父母出资购买,我父母出首付并每月还贷,购房合同及贷款人为男方姓名。因男方父母由于年龄原因无法贷款。女方未出资也未参与还贷。 房子是2009年买的,2010年3月协议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并当时未对房产分割或要求得到补偿提出异议。离婚协议上也已注明无财产分割。 由于当时没想到要去办理房产证,所以也就没太在意相关问题。 现在前妻以我要办房产证为由,要求我给予20万否则不配合办证该怎么办?如果我给了这20万,前妻还要分割房产,该如何应对?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如果我想以个人名义登记房产行否?该如何操作?谢谢律师。
2025-04-27 13:1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前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即您的名字。然而,您提到前妻提出离婚时并未提及房产分割或者要求得到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拥有者之一。因此,即使您与前妻已经离婚,但房产证上仍显示您为唯一的产权人,这意味着您有权单独保留房产的权利。 至于您提出的要给对方20万元作为办证费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您确实需要这笔钱用于房产证的办理,那么可以考虑在起诉时一并申请支付请求。 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由于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并没有涉及房产分割的内容,因此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关于个人名义登记房产的问题,如果您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房产证的费用,并愿意自行负担这笔费用,那么您可以选择个人名义登记房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必须是唯一的一方,而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