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芝灵,张小玲,被告:鹿邑县民安社会应急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孙波,该公司经理;法院是: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厅,厅长:季禹昌,法院院长:齐梅英,6月7号开庭,事件是:安然纳米细胞氧吧店内线路起火,在鹿邑县民安社会应急服务中心投保10万元,现在要求民安服务中心理赔,民安服务中心拒绝赔偿。6月7号开庭。
2024-06-25 02:14张芝灵和张小玲作为原告,与被告鹿邑县民安社会应急服务中心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将在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厅进行审理,由厅长季禹昌主持。根据案件描述,原告在安然纳米细胞氧吧店内发生线路起火事故后,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然而,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将重点审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等,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起火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且没有违反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时,原告还需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履行了必要的索赔程序。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合理,且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或者被告有合理的免责理由,那么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