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你好,我是在一家外企工作了19年,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是部门经理,今年9月底,公司领导突然通知该职位由他人给代替了,我没有同意,与公司交涉多次未果,就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公司给我补偿,公司领导层不同意,理由是没有降低我的工资待遇,一直拖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先提出解除合同,到新单位上班,慢慢走劳动仲裁申请补偿吗?
2025-03-26 00:40您好!在您提出的这个情况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到了终止的条件,即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因此,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选择提前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支付。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 请记住,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