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继母是90年结婚,97年父亲在单位购买单位70平米的房改房,98年父亲因病去世,而后该房一直由继母居住。06年该房经鉴定为危房,07由单位组织拆除重建,建房资金全由所有住户出资拆除危房进行重建,单位只负责协调办手续。就这样由继母儿子帮他母亲出资,09年建成了90平方的新房(按经济适用房报建的)。09年我曾主张过要继承父亲的那部分房屋产权,但由于各方意见分岐未果,我现在想要继承父亲那部分房产,要对方给我经济补偿,为补偿多少问题在争执,请问律师:新房是继母的名字登记的,这房还有我父亲的遗产的份吗?如果是按先前的70平米老房算遗产分割,是按07年拆房时房价还是按现在的价格来分割遗产?
2024-08-22 08:36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的父亲在生前已经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将房产份额留给您的母亲,那么新建成的房子应该属于您的母亲,并且您没有继承权。 至于按照之前的老房子面积计算遗产,需要考虑的是当时拆迁时的价格以及现在市场价格的变化。一般来说,如果当时的拆迁价格和现在相比上涨了较多,那么您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价值。但具体到每个案例,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拆迁政策等因素综合考量。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考虑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