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二手放,已付3万房款,写了收条,不想买了,钱能退还吗?
回答数:396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您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并且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您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建议您尽快与卖方协商解决此事,以免影响双方后续的合作关系。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2558 人今日律师解答 49864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5元
10元
50元
100元
根据您的满意度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