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电信网络诈骗案量刑标准
2025-04-20 09:2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201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4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4号) 第一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一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同时构成本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犯罪,依法应当并罚的。 第三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