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一个亲戚,河北的,80岁了,生了7个孩子,由于生的多在涨工资时总是给他按最低工资涨,但是河北省那边最后出的超生处罚政策是在1982年5月,他最后一个孩子是1982年1月,他认为不应该处罚他,想申请国家补偿,希望给个建议!谢谢!
6天前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亲属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该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或者扶助。(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每生育一个子女,由女方父母负担社会抚养费全额的一半;(二)夫妻一方为城市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每生育一个子女,男方父母负担社会抚养费全额的一半。”因此,如果您的亲属确实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并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的问题,具体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补偿,需要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然而,这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获得的,具体情况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处理这个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意见。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