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病不承认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做医学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2025-10-01 2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女方拒绝承认自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如果能提供确实的医疗诊断材料或相关医学资料,以及明确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情况等证据,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女方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最终决定权在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