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带着13岁儿子再婚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庙港村二组,同年户口也随之迁到庙港村,于2012年又离婚,我们母子俩的户口至今还在那里,现如今那里拆迁,儿子也已经是24岁了,我们无房无土地的,但我们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问我们能不能有房屋安置面积
2025-03-15 22: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具体来说。 户口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并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家庭,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安置面积。 您的儿子如果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也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方案的分配。 然而,具体的政策细节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帮助。同时,考虑到涉及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