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3号令第63条司法解释
2025-06-19 0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可以载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应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规定的内容已经明确,不再需要引用其他文件或条款来说明其效力或适用范围。因此,无需再重复引用相关法规中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