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把两间门面房租给了陆,陆经营不下去又把房子转给了高(前提是必须两间一起接下来),高经营了一个月,在经过陆的同意下,把另一间租给了水果店,后来**村发现陆转租,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就把两间收回来了,两间房在陆这边签的合同是4月19号到期,而陆在村里面的合同是高的那间3月14号到期,水果店6月14号到期,现在陆让高去跟水果店收4月19号到6月14号之间的房租,但是所有之间的合同都已经到期了甚至过期了,高应不应该去收?还是陆自己去跟水果店收?
1天前您的问题是关于租赁合同中的续租和终止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续租条件或条款,那么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出续租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陆与高之间存在口头协议,但并没有书面合同来确认续租关系。因此,除非双方签订书面续租协议,否则原来的租赁合同将自动延续至新的租赁合同期限结束。 此外,您提到的“水果店”是否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以及他们是否有权收取租金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来说,如果水果店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水果店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其有权要求陆或其他相关方支付之前已过期的租金。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陆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事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