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日期从2001年1月1日到2031年12月31日,共30年,因为是手写的,写成了2001年到2013年。共30年。 合同是后来补签的,签订日期是2013年5月20日 合同条款中有提到“自承包日起,应该达到什么什么要求,到第4年应该达到什么什么要求”,这条提到第4年的字样是不是可以证明我的合同有效期是30年?会不会判定无效合同?合同是一式三份。公家两份,另两份是否有误我不知道
回答数:551
您好,可以证明的,这种情况绝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您可以联系另外两份合同的持有人,要求明确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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