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高辉于曹文静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麦收后确立恋爱并下彩礼,同年8月在两人办理结婚证,农历11月曹文静因和其母生气后去新乡找高辉商议尽快举行婚礼的事,其父母多次推迟婚期并多次去新乡叫曹文静回家,腊月12因不愿回家曹文静于其父大吵并动了手导至精神异常,于13日入住精神病院治疗,后经证实曹文静在14一15年曾4次因精神病入住项城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这种以隐瞒病史而形成的婚姻是否是欺骗,对医院隐瞒病史所得到的诊断证明能作为证具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退还彩礼的判决正确吗。
2024-10-04 13:4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儿子高辉与曹文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首先,关于婚姻的成立,虽然两人在2016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同年8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为存在被告隐瞒病情的事实,因此该婚姻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此案中,您提到被告曹文静在2017年曾经四次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这表明她患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故意隐瞒这些疾病的信息,那么她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欺诈或虚假陈述,从而可能导致婚姻无效。 再次,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这一判决可能会受到质疑。通常情况下,即使有隐瞒事实的情况,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婚姻无效或者必须返还彩礼。 最后,如果您认为本案中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它应当能够支持您的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文件需要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才能确认其真实性。 总之,鉴于您儿子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