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12月结婚后于2013年10月因卖房离婚,卖房后于次年4月又复婚,现对方提出离婚我要求分割在对方帐户中的钱及在香港购买的分红储蓄型保险(多年来家里的钱都是由对方保管,房产两处因上次卖房时为满足免税条件已全部过户给对方且离婚协议中写明归对方,这点我并不指望。)对方说这些钱都是她的婚前财产,指的是卖房那次离婚,而事实是我原来一直做生意她结婚仅四个月就不工作了,所有财产都是我多年打拚得来,现她要将我扫地出门且我现在已49岁也没有工作,还有一个残疾的老母亲(聋哑)患病卧床不起。我希望律师指点迷津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我的权益谢谢
2024-09-27 16:5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关于您提到的分红储蓄型保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保险归属于哪一方,通常情况下,该保险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双方已经多次离婚,并且保险是在离婚后的四年购买的,因此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存在争议。 建议您尽快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此事,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考虑到您的年龄和家庭状况,也需要考虑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以及对未来的规划。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