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左转弯,被一辆载有两人的直行电动车撞到车子后轮那一块儿。目前电动车车主还在住院,从入院那天开始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我垫出,目前我已经没有能力再垫付医药费了,交警队还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不垫付医药费了吗?
6天前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您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如果对方不同意承担,则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您已经无法继续垫付医药费,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法律援助来帮助您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