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1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免租期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本合同计租日为免租期次日起,合同约定第四年~第七年递增5%,第七年~第十年递增5%,2014年9月1日已递增第一次,2017年9月1日递增第二次,但对方有关部门换人要求2017年11月1号递增,因按季预付已经给对方于6月20日开票,请问是按合同租赁开始日还是按计租日更合理?
2024-11-29 16:16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租金的调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计租日”是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日期,而非实际支付租金或接收服务的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四年~第七年递增5%”,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递增比例进行租金调整。如果对方要求提前一年调整租金,那么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即在2017年11月1日调整。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建议,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具体的操作还应参考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