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9月27日开业,开业前,9月20号来了两名员工帮忙。9月20号至9月27号,他们每天过来帮两三个小时忙。中途有一天没有来。而且没有按我要求的时间来上班。10月7号晚上他们提出离职,然后凌晨又提出要马上走。我就答应了其中一个。10月8号他们两个都不再来了。然后他们提出支付工资和国庆放假期间7天的加班费。我拒绝支付。现在他们告到劳动局。请问我有胜算吗
2025-02-14 11:48在您遇到的这个情况中,您作为雇主可能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关于入职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您的员工在9月20日开始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工作中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上下班,这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如果员工没有按时上下班,这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导致赔偿请求的可能性增加。 再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且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如果您拒绝支付加班费和工资,可能会导致对方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虽然您已经同意了一个员工的离职,但您应该确保所有员工都理解并接受这一决定,并且了解其后果。此外,您还需要确保所有的通知和解雇过程都是合法的,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您面临的风险是存在的,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保持耐心和公正,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