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为工地干活的事,在一天夜里和我的合伙人被一群蒙面人手持刀和钢管砍倒,打我们的时候说着,要砍死我。当时我头上挨了一刀,于是我就用手护头。被别人送到到医院后我才知道,我的右手手掌中指被砍断,肌腱段4根,左手段一根肌腱,头上有7.8公分的口子,我朋友头上也挨了一刀。现在打我们的人到案了,请问他们夜里蒙面砍人,每刀都是往头上砍,而且嘴里还说要砍死我们,我现在的伤情是轻伤2级。为什么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而是寻衅滋事罪?
18天前关于您提出的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夜间持械攻击他人并威胁杀害他人的情况下,且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那么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因此即使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图,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同时,由于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后果,例如头部受伤和手指受伤等,这些都构成了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这与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同。 综上所述,虽然您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考虑到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作为定罪依据,而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