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7月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任工程部经理,月薪15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周工作7天。2018年5月底有事请假,6月9日申请回去上班,到直到现在也没同意回去安排工作。请问我如何维权
17天前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试用期的,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 请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