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把两间门面房租给了陆,陆经营不下去又把房子转给了高(前提是必须两间一起接下来),高经营了一个月,在经过陆的同意下,把另一间租给了水果店,后来**村发现陆转租,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就把两间收回来了,两间房在陆这边签的合同是4月19号到期,而陆在村里面的合同是高的那间3月14号到期,水果店6月14号到期,现在陆让高去跟水果店收4月19号到6月14号之间的房租,但是所有之间的合同都已经到期了甚至过期了,高应不应该去收?还是陆自己去跟水果店收?
8天前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则通常情况下,租金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陆已经将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高,并且高已开始使用该房屋,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因此,高有权向陆索要4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的租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高也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按期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未能及时支付租金,那么房东可以行使催告权,即要求高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高仍未支付租金,那么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高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高有权利要求陆支付4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的租金,同时,高也存在违约行为,房东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