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一个门市房,交了一万定金(有收据,收据上写的是定金),2018.4.19交的定金,口头约定6.15之前签合同,但是跟我对接的业务员可能伪造了我的签名,写了一个临时协议说是5.5号签合同(我本人并不知情。也并没签字),后来这个业务员辞职不干了,我去过一次跟他们经理见面谈过关于签合同的时间,也是在6.15之前。今天那个经理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房子卖掉了,不租给我了,我是不是可以跟开发商(新小区,开发商之前没卖)索要两倍违约金。
17天前您好,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开发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导致您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并且该行为导致您的损失,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实际花费的维修费用等。 此外,如果您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误导,您还可以考虑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建议您在处理此事时,先仔细研究租赁合同的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