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对方己擅自使用工程,其工程款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还是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其理由根据是什么?
14天前工程未完工时,其是否可以使用与使用的费用如何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并且明确了在工程未完工前不得使用的情况,那么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例如,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工程全部完成后,才能开始支付剩余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应按工程总造价计算,即包括所有已完成的工作量和预期将要完成的工作量。 然而,如果没有此类约定,或者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通常会适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的做法,即工程款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应该是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 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