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你好!我与前夫2011年离婚,当时协议房子归我,由于房子贷款抵押给银行未过户给我,2015年前夫与任某有径济纠纷,法院将房子查封,我出钱将房子属回,2018年2月因前夫与王某的案子同一法院将房子再次查封。请问法院做法是否合法?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盼回复!
2025-06-18 06:35关于您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一般需要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并且在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因此,在您之前的情况中,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至您的名下,则法院对房产的查封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具体到您提到的前夫与任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法院对被告财产的查封行为,这通常涉及到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团队,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同时,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