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法院审委会决定:撤销行政协议案件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违反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审委会故意怎么办
2024-09-28 17:25我理解您的问题可能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和审查程序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被追索赡养费等事项提起的诉讼,或者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如果案件涉及特定地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应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您所提到的“撤销行政协议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并不总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证照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因此,如果案件涉及的是撤销行政协议的行为,它很可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若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确保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或您的朋友正在处理此类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