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要求公证处对公证事项做出书面解释? 还有就是假如对方车辆指的是前车,前车车主缺没有参与公证和签字,这样的公证协议是否合法? 我的理解是对方车辆指的是参与公证的相对一方,因为这是一份两方协议,不是三方协议。公证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与公证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不予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只有甲乙双方在公证事项存在着利害关系,如果对方指的是第三方,那么第三方也应该在公证书中签字才对
15天前公证是一种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效力的过程,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必须由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在实践中,公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一项公证请求。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即公证协议中的“对方车辆”是指哪一方的问题,这取决于您所指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在涉及到车辆等实物财产的交易过程中,如果涉及三方或多方,则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如果一方只与某一方有利益关系,而另一方并未参与,可能会导致纠纷或者争议。 如果您认为对方车辆指的是参与公证的相对一方,那么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公证机构通常会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如果公证员认为相关事项存在瑕疵,他们可能不会批准该协议。 如果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您与对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对方车辆确实属于您所有的情况,您可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公证。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基于一般原则,具体操作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