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伤残鉴定,派出所说,受害人出医院后在鉴定,请问,这合乎法律情理吗?
2025-08-07 13:3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时,其合法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应由侵权方承担。因此,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到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和治疗,并且有相应的医疗发票或收据作为证据,那么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会根据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相应结论。同时,若医疗机构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赔偿责任认定。建议你与医疗机构沟通清楚相关事宜,并保留好所有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