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1995年跟那个人在广东打工认识,之后就在一起。双方家长以及亲戚都认同,2002年我姐怀孕回家待产,2003年4月,他们的孩子出生了,在此之前,她们也没有为结婚证的事去奔波,一直在外打工,到时这么婚姻在双方家庭里都是默认的。不幸的事,在我姐怀孕期间,得了子痫病,孩子出生三个月,对方从广东回来跟我姐说,因为我姐有病。要跟我姐分手,担心孩子有遗传,他说孩子不要,叫我姐跟他一起去把孩子丢掉。让别人去捡,我姐不同意。他当时承诺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03年7月份开始到现在,孩子15岁,这十五年当中,他从未支付过一分钱。我们可以起诉他补回这十五年的抚养费吗?可以告他遗弃罪吗
2025-07-28 01:12您的情况涉及到家庭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应当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因此,您姐姐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至于是否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以追索抚养费,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您姐姐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未按期支付抚养费。 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标准(如遗弃),因为遗弃行为通常是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而并非简单的经济补偿。 对方是否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用,例如其收入水平是否足以支持一个孩子的正常生活需求。 法院是否会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判决。 总之,建议您姐姐先尝试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的态度和可能的原因。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考虑到时间已经过去了这么多年,任何诉讼都将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压力。在采取行动前,请务必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