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5月份2008年没签合同但一直在上班,2008年4月1日签到2017年12月,后来生病,公司以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辞退我,怎么办
2025-02-18 05:53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果你在试用期内未能通过考核,并且没有达到录用条件,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你可以在得知自己无法胜任工作后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建议你在提交仲裁申请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