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保险而开据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吗?甲和乙发生交通事故本应是乙负全责,因乙没有保险,经两人协商,乙愿意给甲负修车全部费用。己负责疏通交警事故科。定甲全责,并开据事故证明,甲方同意由保险公司给乙支付车损。请问这份事故认定书合法吗?
2024-10-11 15:3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份事故认定书并不完全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系同车道行驶的两机动车发生碰撞后,另一机动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除被保险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外,按同等责任处理。"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乙没有保险,且甲和乙协商达成一致,乙愿意给甲负修车全部费用,则这属于自行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由于乙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向乙支付修理费,但不应该直接支付给甲,因为甲并没有在事故发生时或事后提出索赔要求,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请求权。只有当乙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时,保险公司才能将款项支付给乙。 综上所述,这份事故认定书可能不完全合法,因为它没有正确区分甲和乙的责任关系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