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儿于2016,11,21日被上海仁维软件有限公司招聘上班,合同期为壹年,在2017,4,24日左右,公司领导发现我儿身体异常,结果回长在脑科医院检查为精神分裂症前期,于2017,5,22日出院,医生建议休假几个月。并出具休假证明。现公司只同意支付三个月上海最低劳动工资2380元的百分之八十。注,我儿工资是每月7000,元,五险在内。请问是否合理。
2024-10-19 0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儿子的情况可能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9款所述情况,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要依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