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检察院邓淑芳违法判案常宁市公安处罚案和常宁信访局雇凶伤残案描述遇到的问题:我因多年逐级上访无访无效后,2014年9月走访在北京,常宁市信访局为压访,在北京雇凶致我软组织内伤,上海,广州治疗。押到衡阳,常宁市公安局用警车转出,押到常宁伪造训械书拘留7天。我因到北京取证,又伪造训械书处罚我10天。我又照样取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证据,回击了二次伪造处罚依据。雇凶案。实据是处罚案被告依法向原告交换证据的《行政案件卷宗》里的13页,66页都表明是常宁市信访局接回在拘留所,原告家属隔窗拍下了受伤照片,以上雇凶案,处罚案申请行政复议,经三审判,请求衡阳市检察院监督,检察员邓淑芳隐藏证据不监督。
2025-10-16 11:22您好!关于您提到的衡阳检察院邓淑芳违法判案常宁市公安处罚案和常宁信访局雇凶伤残案,我可以提供以下建议。 首先,对于您的遭遇,我们强烈谴责任何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您认为法院或执法机关存在不当行为,可以考虑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您可以收集更多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您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 请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希望您能尽快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