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到2018年3月,但是我2017年12月由于工作调动去了国外工作,所以不能继续履行剩下的3个月的房租。但是房东要我支付到2018年3月份,他这样做有没有道理?我需不需要按照合同支付剩下的3个月租金?
2025-04-01 22:15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期为到2018年3月。然而,您在2017年12月因工作调动而无法继续履行剩余三个月的房租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向房东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即从2017年12月开始至2018年3月止)。这通常被称为“提前终止权”。 因此,如果您已经与房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您有权请求房东退还剩余的三个月租金。如果房东拒绝您的要求或不愿意进行谈判,您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记住,在处理任何法律问题时,请务必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便确保您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好!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