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合同到期,在2017年6月份公司负责人曾辱骂侮辱殴打员工,公司7月份发送一份续签合同书,上面并未体现待遇不变,公司发送续签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支付赔偿,本人提起仲裁,判决公司支付本人七月份工资,以及二个月的赔偿,但公司不服,上诉法院,法院判决支付七月份工资,不用二个月的赔偿,本人想寻求法律援助,本人不签订续签是因为公司负责人侮辱,辱骂甚至殴打的前提下不续签,而且给本人的续签通知书也并未体现待遇不变!
2025-03-06 01:36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到期。在该期间,公司的人事部门曾经对您进行了辱骂、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当公司在2017年7月份向您发出续签合同的通知时,却没有明确提及待遇是否保持不变。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您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对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在进行此类诉讼前,请务必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违法通知、相关证明文件等。 同时,考虑到您目前的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到您。祝您早日解决问题,实现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