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理解与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润和利息
21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依法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发生的工程价款,应当认定为实际竣工结算前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不得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二)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在合同约定之外进行的工程变更,以及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原因,影响了工程价款可以调整。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包含利息及利润。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享有在工程价款得到清偿之前,就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