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却拒出临场证明。这是一个商业街,属于村里的集体财产。刚开始的时候是一个老板来这里承包了所有的商铺,然后出租给我们。可是由于老板拖欠了村里三个月的租金,导致村里与他的合同解约了。那个老板连同我们的押金(两押)带走了。但是我们的合同就是商铺的合同跟那个老板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因为我们一直都有交租金到老板手上,并没有违约。老板与村里违约走了之后村里没有跟我们签合同,而是直接来收我们的租金。直到今年四月份,我们与老板的合同到期后,村里没有退押金给我们那个老板也没有来退押金给我们。我们就以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不交来抵我们的押金。新合同签下来了是跟村里面签的,村里与四月份不交租金者为由给我们开临场证明。
2025-12-22 19:52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没有因为房东与村委的合同纠纷而终止,因此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双方未续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所以,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您可以向房东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如果房东拒绝退还押金或剩余租金,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