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1998年因家庭原因来到朝阳市凌凤街八宝村投奔大舅哥(大舅哥是本地村民),加上孩子上学不是本地户口得掏议价钱,又租房子住,很不方便,我大舅子的房子就转让给我,正敢上2006年八宝招户,我们又把全家四口人于2006年11月28日每个人2000元落户在八宝村十三组。有居民村委会发票,在此原籍户口已注销。2006年12月3日村委会又贴出复“致八宝村所有无地村民信”的函是关于无地村民安置问题,(但没有盖章,这个村民都知道)并没有写不平等待遇的事,这个我们有复印件。在八宝村十三组有自己的房子,在这二十来年一切号召也都是在八宝村履行的。而如今原籍和现居住地都分征地补偿款我们却都没有,
2025-09-02 23:21尊敬的当事人。 您的情况涉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如果您认为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建议您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村委会的通知函、证明自己与村委会关系的文件等,并向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公开信息或进行调查。此外,您还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请注意,上述答复仅为一般性意见,具体法律适用应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