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6年8月10号办的结婚证,8月底户口随夫迁至马鞍山,9月份拆迁,房子至今还没拿到,现在又面临离婚,请问现在离婚房子和征迁款可有我的?
2024-09-19 17:40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您与配偶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您的房产和拆迁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您和配偶共同享有。 关于是否需要分割拆迁补偿金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配偶的具体协议以及当地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你们已经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则无需再次进行分割。但如果协议无法执行或者存在争议,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即使房产和拆迁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意味着您就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方式。同时,保持冷静,理智地面对问题,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决定对未来的家庭关系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