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原单位于17年11月份口头协议申请离职~并得到同意,但是原单位一直没有为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社保关系还在原单位,并至今已达到七个月欠缴费记录,时至今日一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于近日多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证明,该单位最近以有纠纷为由,要求当面解决,员工认为没有任何纠纷,也不想与原单位见面(因为太了解原公司做法,去了也是没用),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员工有没有违法行为
2025-09-09 16:48在您的描述中,您提到了员工与原单位之间存在一份口头协议的离职申请,双方均表示同意。然而,原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程序。 此外,员工已经多次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符合法定条件,如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期限、工作表现良好等,原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员工来说,他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依法获得解除合同的赔偿以及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原单位作为雇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员工的合法请求。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员工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