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18.6.26提出辞职,于2018.8.1正式离职。6.27号早上上司同意了。由于2018.7.2早上忽然接到HR给予的离职表要求本人尽快离职,上司要求你马上离职理由为:该员工没有对上司微笑。 另外一件事情是:转正在职期间书面工资为6000+绩效1500等7500,然而口头说明7000里有百分之20是绩效工资,公司有权扣7000里面的百分之二十工资,按道理是应该付劳动者多少为宜?是否合法合理?
24天前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司在招聘时明确表示将部分工资作为绩效工资,并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如绩效奖金)发放了这部分工资,那么公司在扣除一部分工资后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方式支付剩余的工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