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购买一地下商铺,有产权证,合同约定每年按7%,每季度返还租金收益,保证10年,然后可回收,但几年后租金收益说是扣税了,租金返还收益少了约3分之1还多,满10年后,商铺购买人约40多户,大部分没卖出,2014年由大业主起草合同,按7%租金收益再续租两年,但新合同表示商铺不收回了。现两年期满,还可以向大业主主张由卖方回购呢?这其中第一次合同是明确表示租期满可回购的,但第一次合同执行并未按约定7%租金返还,理由是扣税,这里面有没有违约呢?第二次合同可否认为是格式合同呢?
2024-09-21 02:15首先,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最初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在到期时可以回购,则应被视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税收或其他原因导致租金无法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返还,这可能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第二次合同的问题,它是否被认为是格式合同,取决于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合同可能是格式合同。但是,这也需要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您提到的租金返还收益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是由于税收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违反合同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约。相反,这可能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因为税收和其他成本可能会增加租金的实际支付金额。 最后,如果您认为第二次合同中的租金返还条件不合理,您可以考虑与大业主协商,要求他们重新制定合同并恢复原来的租金返还条件。同时,您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