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住院四天后死亡,我去办出院手续时,医生指使护士让我在多张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其中还夹着一张病危告知书,光让签字没让签日期,背后医护把日期写成住院第一天的日期。事后签字是无效的,把无效改成有效,制造一种病人住院时就已经是病危的假象。签名的笔迹和日期的笔迹不同,连笔的粗细都不一样,根本不是同一个笔所写,所有的签字文件没有一张的签字日期是办理出院时的日期,并且还有录音证明是办出院时签的字 ,但后来手机录音删除了,只剩下录音的复制光盘。依据笔记和录音光盘还能证明医护人员做伪证吗?这种行为都触犯了哪些刑法?刑事责任,请多多指教,最好不要答非所问,谢谢!
6天前针对您提到的情况,存在多个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故意制造病情恶化等情形,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其次,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医护人员为了某种目的(如获取经济利益)而篡改或伪造相关医疗记录,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医护人员通过虚假的病历资料获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如果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病历上的签名并非当时签署,而是事后修改的,那么这可能会被视为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此事,以便依法处理。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