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7年吉林油田热电厂在我村建立二货场当时占地十二万平方!只修了一条铁路!其它一直荒废!我家合同地正好那年分到那块土地的边缘!一直种了这么多年,现在土地上种植的果树!今年村上通知我们这块土地归国有了要收回!让我们把地上物无偿拆走!请问合法合理吗?有张通知书我给你上传一下!
2025-06-14 07:50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和补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2007年吉林油田热电厂在我村建立二货场时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十二万平方米,并且只修建了一条铁路,其他部分一直荒废未使用,导致该地块无法用于农业耕作或商业活动。因此,对于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关于村里通知您将被要求无偿拆除地上物的问题,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进行流转,而不是简单地口头通知或无条件要求拆除地上物。如果您认为存在不当行为,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 同时,如果确实存在争议,您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