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2017年5月8日和买方签订二手房认购协议,买方交了一万 定金,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8日,买方在五月十三号的时候向房产中介业务员明确表示不买了,之后2017年5月28日淮安出台限购政策,买方是连云港人, 在淮安没有社保 ,不具备购买条件,2017年6月8日的时候,买方来到淮安 明知自已不具备购买条件的情况下要履行合同 ,并且中介销售告知不具备购买条件,买方要我退还定金,请问我是否要退还定金。谢谢
2024-10-25 21:27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并且该定金尚未被用于履行合同义务,则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但是,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您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者存在欺诈等情形,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与买方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同时,也建议您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支持。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