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号,甲银行与乙开发商因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将10套房屋折价抵给甲银行。后甲银行将1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已经办理了过户,但是因为王某租赁该房屋,导致甲银行未按期交付。原来乙公司在房屋抵给银行之前出租给了王某。现在王某主张其租赁权优先,李某主张其房屋已经过户,王某应返还房屋。现在请分别以王某和李某为被告,两人应分别以谁为被告主张权利,应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并提出依据。
2025-04-08 14:03如果王某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则他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租赁权的优先权,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理由是,在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而甲银行又将其出售给李某。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公司的租赁权应当优先于李某的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李某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则他可以主张其已经购买到房屋的所有权,并且租赁权人王某应当返还房屋。理由是,李某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租赁权人王某没有取得所有权。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王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房屋,那么李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完成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如果李某能够证明自己的这些事实,那么他就有可能胜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如果王某是原告,他应该向法院申请确认租赁权的优先权,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如果李某是原告,他则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