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吉林开了家奶茶店,是两个人合伙开的,加盟的,加盟费在十万左右,后因经营不善,根据总部协调,去佳木斯开了第二家店,我俩共同投资的,当时设备是总部借的,在十月一日前,交齐四万八设备钱,因地域问题,那边生意不好,所以缴纳不起四万八的设备钱,根据合同十月一日前交不上四万八将收回佳木斯店,当时搬去佳木斯的时候,总部看吉林市卖的不好,问我有没有意向去桦甸开辟市场,我同意总部的安排,总部给我补了5000的装修金,还有我在吉林店所剩的房费,后来我和我的合伙人,分开了,我经营桦甸店,他经营佳木斯店,现在收回佳木斯的同时还要让我搬回吉林的店,如果不搬回将会强制终止协议,并且不予供货,总部将在桦甸店的旁边另开一
2025-01-18 09:28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商业合作中的违约和解约问题。首先,关于加盟费,如果您未能按期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您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其次,关于设备租赁费用,如果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您可以与总部协商解决办法,比如延长还款期限或分期付款等。此外,关于店面迁移和重新开业的问题,您可以与总部沟通,了解具体的赔偿措施和条件,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请记住,及时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维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建议您尽快联系总部,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以免影响后续的合作关系。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